服務條款與退換貨政策
自訂單成立或加入會員則表示您同意本商店之服務條款與本退換貨政策。若您不同意以下內容,請勿訂購商品,以避免產生任何爭議。
壹、七日猶豫期說明
感謝您選擇 ALLBEST!為提供您更優質的購物體驗,於品牌推廣期間,我們提供以下特別退換貨政策:
客服專線:
- LINE ID:@allbest888
- 電話:02-26808568(週一至週五 10:00-18:00)
- 電子郵件: 888zwil@gmail.com , 回應時間: 1-2個工作天內回覆您的詢問。
- 非試用期: 商品取貨隔日起算為7日猶豫期,超過7日恕無法辦理退換貨。
- 貼身衣物類商品: 考量衛生疑慮,請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 試穿時請隔著輕薄上衣。
- 請避免沾染香水、異味或任何可能造成商品汙染之因素。
- 若因上述原因導致商品無法回復原狀,將可能影響您的退換貨權益。
- ★ 特別注意 ★
- 退換貨由賣方負擔: 為感謝您對本品牌之支持與回饋,在推廣初期,所有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對商品不滿意而提出的退換貨申請,其相關費用將由我們承擔。
- 瑜珈褲正常試穿可退換: 我們深知選擇合適尺寸對於穿著舒適度的重要性,因此,在正常試穿情況下之瑜珈褲,您皆可安心申請退換貨。
- 尺寸建議: 我們建議您可一次選購兩種尺寸進行試穿,若對任何尺寸不滿意,我們將提供便捷的退換貨服務。
貳、無法退換貨之商品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您於收到商品後享有7天鑑賞期(以物流簽收日期起算)。
- 鑑賞期內,您可無條件申請退貨或換貨,但商品需保持未使用、未洗滌、吊牌完整且包裝無損。
- 注意: 鑑賞期非試用期,若商品因試用導致價值減損,我們可能將依法酌收費用。
- 包含以下情形:
- 特價/特殊類商品(於商品頁面特別註明不提供退換貨者)。
- 商品已下水洗滌、經使用、沾有香味、異味等,導致無法維持商品全新狀態。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之食品類商品。
- 若您自行將不符合退換貨條件之商品寄回,我們將視為廢棄物處理,且不提供寄回服務。
參、退換貨商品適用條件及寄回方式
一、流程規範:
- 您可以先透過以下方式與我們連繫,並提供訂單編號及商品照片(瑕疵需附圖)。
- LINE ID:@allbest888
- 電話:02-26808568(週一至週五 10:00-18:00)
- 電子郵件: 888zwil@gmail.com
- 將於1-2個工作天回覆並提供退貨地址。
- 請於包裹內附上以下資訊,並請使用可追蹤的物流方式寄回,保留寄件證明以便查詢。 :
- 退貨: 訂購人姓名、聯絡電話、銀行帳戶資訊(以便退款)。
- 換貨: 訂購人姓名、聯絡電話、欲更換之商品規格(尺寸、顏色等)。
二、時效規範:
退換貨商品之處理作業時間約為14個工作天(自我們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算)。
三、退換貨適用條件及運費規範:
- 可退換貨商品:
- 不可退換貨商品:
- 內衣、泳裝、耳環等個人衛生用品。
- 特價商品或客製化商品(依法免除7天鑑賞期,購買前將明確告知)
- 已使用或人為損壞的商品。
- 退換貨原因與運費:
- 消費者因素:
- 如尺寸不合、顏色不喜好等,鑑賞期內可退換貨,退貨運費由消費者自行負擔(依照物流不同約NT$60-100)。
- 賣家責任:
- 如商品瑕疵、錯發或與描述不符,我們提供免費退換服務,往返運費由本公司承擔。
肆、退貨注意事項
- 若您辦理整筆訂單之退貨,請務必將訂單中包含之滿額贈品一併退回。
- 若您辦理部分商品退貨後,原訂單金額未達優惠門檻,將依以下方式處理:
- 扣除贈品之金額後進行退款。
- 以單件商品之原價重新計算訂單金額。
伍、退款與換貨處理
- 退款:
- 收到退貨並確認符合條件後,退款將於7-14個工作天退至原支付帳戶(信用卡、電子支付等)。
- 若因消費者因素退貨,運費將從退款中扣除。
- 換貨:
- 若欲換貨商品無庫存,可選擇其他款式或退款。
- 換貨運費由責任方承擔(見第3項)
陸、其他注意事項
- 若您的退/換貨次數過於頻繁,我們可能將暫停您的購物權限,敬請見諒。
- 非瑕疵認定標準:
- 商品可能存在之線頭或輕微脫線。
- 商品尺寸可能因測量方式不同而產生2~3公分的誤差。
- 商品圖片可能因螢幕顯示器之不同而產生些微色差。
- 您所退回或換貨之商品必須保持以下狀態:
- 商品為全新未使用的狀態。
- 商品之完整包裝(包含商品本體、所有配件、贈品等)。
陸、法源依據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該等商品「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之情形。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準則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另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三、特別說明
- 若因不可抗力(如天災、物流延誤)導致無法於7天內申請退換,請及時聯繫我們協商處理。
- 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備註: 請於購買前詳閱商品頁面說明,特價或客製化商品將標示是否適用退換貨政策。如有疑問,歡迎隨時聯繫客服!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